第12章 月19日刑名学补-《岂独……耶例句》

第12章 月19日刑名学补(第1页)

对于刑名之学的执行过程中,出现了问题。

11:30我在图书馆几乎做完了线性代数的期末考试题。

中午我再次遭遇了重大挫折。

但是我应该记住:发生的事,既不是善,也不是恶。

如果我想,那就都可以变为善?——学习课本知识是痛苦的,这一不恰当的经验还没有扭转过来。

二,舆论引导,没有发挥作用。

三,奖罚,不够及时。

【四】李克《法经》

用《法经》来定罪,捡了土豆的人可就没那么幸运了,一旦被发现,会受刖(玉e)刑,什么意思呢?一只脚要被砍断。

《法经》给出的理由是:“为盗心焉。”

意思是,虽然没偷没抢,但做了这种事,就说明心里动了偷抢的念头。

在李克看来,“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”

,也就是说,要想把政治搞好,把国家治理好,最迫切的事情就是消灭盗贼。

在今天看来这实在小题大做了,不过在春秋战国时代,“盗贼”

的涵义比今天宽泛很多:小到小偷小摸,中到杀人放火,大到聚众造反,都算盗贼。

【晚】

7:30左右,概率统计复习题的选择题和填空题,我在图书馆做完了。

现在出来散散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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